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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小字第一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該份決議書既未經會議決議,其效力不無疑問,況若一份議決書之同意與否之署名容許他人嗣後予以撤回或再加入,則將使議決書之效力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依此觀之則將無任何一份議決書係為合法有效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二六號公懲判決預覽 ↗
茲聲請人復對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五號最後一次再審議議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述懲戒處分及四次再審議之議決書,主張懲戒處分議決書及八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九六四號議決書與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九九號公懲判決預覽 ↗
㈡甲○○部分:劉君對上開乙節,在議決書第六頁反面及第七頁正面之⒈⒉⒊點均已有詳細申辯,並提出有利之證物,惟議決書均未置論,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自有違法之處。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五號公懲判決預覽 ↗
又鈞會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號議決書載明「至於發現且知悉名冊上同一黨證字號分屬二人情形之瑕疵者,承辦人楊樹楨及科長鄭正雄,本會八十一年度鑑字第六八六二號議決書記載甚明(見該議決書第六頁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2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該議決書性質為耕地租賃契約。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一年度再審字第一二七○號公懲判決預覽 ↗
::」(議決書第二十四頁),強作辯解。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97年度議字第39號議決書等文件影本佐證。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11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年度鑑字第11279號議決書聲請再審議,經本會於98年3月20日以98年度再審字第1619號議決書駁回原再審議之聲請。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36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又臺糖公司聘僱凌美珍之前,業經陳民澤、黃哲宏等進行約談,原議決書亦有敘明(參原議決書100頁),原議決書竟謂「未經相關遴選程序」云云,顯然昧於事實,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七○號公懲判決預覽 ↗
肆、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㈠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書。㈡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五五號議決書。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五二號公懲判決預覽 ↗
按有違法議決書於理由內記載之證據,係指實際上確認存在,就該案卷宗不難考見者而言。如議決書內所記載之證據,原卷內容顯不相符,即其議決基於此認定違法之根據實際上不存在,自屬採證違法。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八四號公懲判決預覽 ↗
B、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附件二劃黃線部分)、歷次議決書及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六號、第一○七九號議決書內容均漏未斟酌。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2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10年度證懲字第4號議決書請求覆審,經系爭議決書認其請求無理由,原議決應予維持,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議決書為確定終局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五九號公懲判決預覽 ↗
前開議決書論理,不僅不通,且顯與事理有違。議決書上從未參酌,草草結案。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二八號公懲判決預覽 ↗
而聲請人之聲請再審議均在議決書送達後之三十日內為之,其與前議決書有合法之連結性,無違法可言;是本件於法定期間內對本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二一號議決書再聲請再審議,請參閱前所提出理由,對原議決再審議作合法之議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19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年度鑑字第10696號議決書、95年12月15日以95年度鑑字第10863號議決書之議決重新調查,結果自會有:「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2.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四九號公懲判決預覽 ↗
原議決書及再審議議決書中對此之認定均有違誤。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一年度再審字第一二二一號公懲判決預覽 ↗
,業經原議決採為審認聲請人『所辯尚非無據』之有利論斷(見原議決書第四十頁第十四行至第十六行),其餘各項證據則經審酌結果認為均不足為其免責之依據,復為原議決書敘明可稽。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75 號公懲判決預覽 ↗
,聲請人於98年10月20日收受議決書正本之送達。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九七六號公懲判決預覽 ↗
次按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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