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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臺會議字第 1040001055 號
主管長官於收受休職議決書之翌日應即「執行」,如未於翌日解除其現職並停發薪給,則以實際執行日發生執行效力
臺會議字第 1000000167 號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員遭記過處分,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且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
臺會議字第 0980002122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33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接到議決書後應即執行,如認原議決有再審議事由者,除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據以聲請或移請再審議外,於原議決經撤銷變更前,其主管長官仍應依原議決意旨執行之
臺會議字第 0980000482 號
如縣議會無發行公報,又該縣政府單位失職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壹級改敘懲戒處分,該議決書自宜函請該縣政府刊登於發行之公報
臺會議字第 0970002042 號
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議決書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應即為執行,其執行情形表之填報,應由主管長官為之
臺會議字第 0950000811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並未限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應刊登何機關之公報,如機關已無發行公報,得函請被付懲戒人所屬縣市政府刊登公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625 號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作成之懲戒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且同法第 28 條亦未規定議決書須表明不服懲戒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記載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臺會議字第 0950000544 號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等規定,受記過處分者,由其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並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91)臺會調字第 00124 號
機關人員違法失職懲戒案件之議決書,得刊登行政院公報
(90)臺會議字第 00923 號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係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其中所規定者,應係指懲戒處分之執行力於收到議決書之翌日生效,且不因有無發布懲處令而影響其效力
85 台會義議字第 3617 號
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休職處分議決書之翌日,應即將受處分公務員之現職解除,並停發薪給。若主管長官延誤,則以實際解除受處分公務員之現職並停發薪給之日發生執行效力
85 台會義議字第 1776 號
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如執行發生延誤,則係主管機關違背法令問題,其懲戒處分自於實際執行之日發生執行效力
84 台會義議字第 3371 號
依據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其休職期間自執行之日起算
(84)法律字第 03032 號
現行公務員之懲戒係採一級一審制,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之懲戒一經議決,即行確定;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除再審議結果,認為有理由,將原議決撤銷更為議決外,並不影響原議決之確定力,亦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84 台會義議字第 0085 號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一經議決,即告確定,其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83 台會義議字第 3664 號
公務員被移送懲戒,轉任其他機關,其懲戒之議決書仍應由原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送達及執行。如因被付懲戒人轉任其他機關而原移送機關無從執行時,則應由原移送機關函轉任職機關之主管長官執行
82 台會瑞議字第 3483 號
受休職期間一年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民國 81 年 2 月 1 日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於 82 年 2 月 1 日執行期滿,受處分人期滿後參與選舉,自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7 款資格之限制
82 台會瑞議字第 0324 號
公務人員懲戒處分以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銓敘部 63.02.21 (63)台為甄五字第 00933 號函不再適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63.08.05 (63)台會議字第 0765 號函不再適用)
80 台會瑞議字第 2192 號
被移付懲戒之公務人員,已去職者,其所受之記過處分,應以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時之俸級執行;其餘四種懲戒處分,仍請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之規定,待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80 台會瑞議字第 1919 號
公務員因案停職中,其休職之懲戒處分於其主管長官於收受議決書之翌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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