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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 台會瑞議字第 03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公務人員懲戒處分以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銓敘部 63.02.21 (63)台為甄五字第 00933 號函不再適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63.08.05 (63)台會議字第 0765 號函不再適用)

全文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及七十七年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法規既經修正,自應依各該規定計算懲戒處分執行生效日期。銓敘部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台為甄五字第○○九三三號函:「受懲戒記過處分應自懲戒處分公文到達服務機關發布命令執行之日起算。」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六十三年八月五日會議字第○七六五號函:「依被付懲戒人在送達證上簽收之日時之翌日起生執行之效力」之規定,不再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 台會瑞議字第 03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公務人員懲戒處分以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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