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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證人乙○○業已證述因為曾遭車手取走所提領之被害人匯款,為免車手領款後跑走,找不到車手,才要求車手提供證件影本,己○○機車駕照影本上之行動電話是車手自己寫的等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4日凌晨12時16分提領2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⒊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4日凌晨12時16分提領12,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小鬼車手團」、「小陸車手團」、「小草車手團」等控檯告知本次男客穿著、見面地點、取款理由及本次扮演虛構角色等內容,由上開男車手輪流陪同女車手扮演大陸CALL客秘書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甲車手集團),負責主持本案甲車手集團,復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A05、林易承,於附表一、㈠所示之時間,加入本案甲車手集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證人吳友源業已證述因為曾遭車手取走所提領之被害人匯款,為免車手領款後跑走,找不到車手,才要求車手提供證件影本,乙○○機車駕照影本上之行動電話是車手自己寫的等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甲車手集團),負責主持本案甲車手集團,復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A12、A15,於附表一、㈠所示之時間,加入本案甲車手集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甲車手集團),負責主持本案甲車手集團,復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A96、B04,於附表一、㈠所示之時間,加入本案甲車手集團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該公車路線手冊發行之時間,顯在自訴人出版「大台北公車手冊」之後;而被告編輯「大台北縣市公車手冊」時,自訴人編輯之「大台北公車手冊」著作已於市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搭載車手領取詐欺贓款,並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或自行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李侑益負責指示取簿手取簿或自行取簿、駕車搭載車手領取詐欺贓款,並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該公車路線手冊發行之時間,顯在自訴人出版「大台北公車手冊」之後;而被告編輯「大台北縣市公車手冊」時,自訴人編輯之「大台北公車手冊」著作已於市面流通多年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小陸車手集團」、「小草車手集團」等車手團,負責接受宋毅夫、陳士傑、朱宣任指示向被害人取款或指示旗下車手取款。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小字第4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由一線車手訴外人溫正宇依訴外人黃振堯指示,於提領一空,復由二線車手駕駛訴外人黃豊富所提供之車輛,搭載一線車手,一線車手將該等詐欺款項轉交予二線車手後,再交予三線車手即被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6附件附表2編號6車手林○凱收水壬○○--7附件附表2編號7車手林○凱收水壬○○--8附件附表2編號8車手未○○車手林○凱收水壬○○--9附件附表2編號9車手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古○宇、黃○銓、薩○壕則擔任面交車手、提款車手、收水車手之工作,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9年8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招募傅剴洛(車手角色)、陳奕廷(車手角色)及劉維人(車手角色)等人來擔任一線車手,並統一交由車手頭即郭明義統籌管理車手及取款金額之統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車手頭有我及徐○帝,負責每天早上叫車手起床並告知大陸機房車手已經在待命,車手犯案使用之公機(人頭電話)是我給他們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⒈針對3號車手取得之贓款如何處理一節,同案被告乙○○於偵查時供稱:最後車手收來的錢,會先把自己與我們的報酬抽起來,詐欺集團上游會直接去找車手拿剩下的錢,之後車手再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掌機」,劉毓帆為該集團之「大車手頭」,負責發放詐欺集團車手之車資、薪資,並將部分薪資交給在詐欺集團內擔任小車手頭之馬伯寬轉發車手,再由馬伯寬負責實際出面依劉毓帆指示發放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原告七十五年出版之「大台北公車手冊」與八十四年三月版之「大台北公車手冊」內容完全不同,亦即原告八十四年三月版之「大台北公車手冊」根本不是自七十五年之原「大台北公車手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餘車手則係戊○○、胡○綸自行尋找,且車手的工作係由戊○○、胡○綸分配,車手出發之前,車手頭戊○○、胡○綸會發放公機、交通費給車手,後車手會將取得之款項交與戊○○、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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