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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區分「通常法定期間」與「不變期間」之實益在於該二者之法律規範並不相同,「通常法定期間」可得伸長或縮短之,而「不變期間」因不得伸長或縮短,故法律特規範延誤不變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4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原告自得針對該通常法定期間,依法申請延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抗更(一)字第3號智財裁定預覽 ↗
該規定之30日期間為通常法定期間,非不變期間,故聲請人雖遲誤該期間,而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院為撤銷是項處分之裁定前起訴者,法院即不得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易言之,並非所有法定期間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惟有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即所謂固有期間)始適用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消債條例第33條第1項所定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應遵循之期間,乃屬強行規定之事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定應扣除在途期間之法定期間(包括不變期間及通常法定期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並非所有法定期間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惟有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即所謂固有期間)始適用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至於原告所舉實務上多數之見解均認為專利法第28條所定之程序期間為「通常法定期間」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諸如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非所有法定期間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僅有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即所謂固有期間)方適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非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惟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非所有法定期間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僅有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即所謂固有期間)方適用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復按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諸如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諸如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惟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抗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非惟不變期間,即通常法定期間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50號民事判例、76年度台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抗字第一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此十五日之分配表異議期間,核與前揭不變期間及通常法定期間之性質有別,無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6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者,係指「通常法定期間」和「不變期間」而言,法官或檢察官指定到場之期日,自不在適用該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非所有法定期間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僅有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即所謂固有期間)方適用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非所有法定期間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僅有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即所謂固有期間)方適用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非所有法定期間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僅有不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即所謂固有期間)方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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