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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是否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1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既未給予被告合理審閱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被告抗辯系爭銷售契約第5條給付仲介報酬之約定不得構成契約內容而屬無效,且本於系爭銷售契約而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縱認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然依同法第11條規定,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第5條第3項既以「書面買賣契約簽訂」為請求服務報酬之條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僅借得90萬元,借款時並不知係同組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亦不知連帶保證之嚴重性,且對保日期與撥款日期相近,上開借據定型化契約未依法給予審閱期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審閱期間,依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規定:「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同法第34條則僅規定:「違反第10條規定者....」,然依刑法第11
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負擔強制執行等相關費用等內容之可能,是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予合理期間審閱前述約定事項內容乙節,應屬可採,則原告主張系爭約定書背面第6、9、15條相關條款之約定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依同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就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所定至少3日審閱期間之規定,給予被告3日之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學習王公司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綜上,原告未給予被告審閱期間,且被告並未放棄審閱期間之權利,原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兩造所簽立系爭專任委託書第8條第3項第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雖辯稱系爭保證書係屬定型化契約,其中第1條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平等互惠精神,依同法第12條,應屬無效,另亦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2、4款情形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原告未給予被告合理審閱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5條給付仲介報酬之約定不得構成契約內容而屬無效,則本於系爭委託銷售契約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甲○○公司於提供系爭合約時予伊簽訂時,並未提供伊合理之審閱期間,以該合約書乃為定型化契約,此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伊乃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判決既認定友欣公司於簽約前未給予被上訴人合理審閱期間,供被上訴人審閱全部契約條款內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因而依同條第3項規定,認分期付款申請表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上訴人主張:伊簽立系爭貸款契約書前,被上訴人未給予伊合理審閱期間,伊簽立當時,被上訴人之承辦人亦未告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故被上訴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主張第10條之約定係屬有效,則無異未給予被告合理之審閱期間,亦不生審閱期間屆滿後被告不得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問題,則被告亦得抗辯原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如有,被告得否依同法第11條規定,向原告請求賠償被告償債能力之信用損失及系爭貸款利息之損失,而予原告本件請求抵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屬定型化契約,未給予身為消費者之上訴人合理審閱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從而,本件因被告未有合理期間得以審閱分期付款契約內容,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自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主張上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券業務之種類包括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違反本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論處。被告自102年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第1款犯詐欺取財罪之重大犯罪,修法後亦符合第3條第1款之特定犯罪,就洗錢行為而言,修法前係違反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修法後係違反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前者應依同法第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書等人均未向原告說明系爭房地為乙工住宅與一般住宅之差異,使原告於匆忙、不及了解購買此類房地具有何種效果,致訂立顯失公平之系爭買賣契約而受有損害,是渠等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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