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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289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時只有壹台宣傳車十幾個人」、「我們並沒有要違反集會遊行法,警方並沒有舉三次牌,警力五、六百人,若有違反早就被驅散了,我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檢察官認被告毛振飛、袁孔琪、林合意、姚光祖4人有犯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犯嫌,及被告劉庸、朱維立、毛振飛、袁孔琪、姚光祖、周佳君、林合意等人有違反集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朱維立毛振飛袁孔琪林合意姚光祖周佳君上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謝政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李金龍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及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1條、第5條之妨害合法集會罪嫌。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受刑人高成炎違反集會遊行法聲請撤銷檢察官沒入保證金命令案件,不服第一審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揆之前開說明,自屬不得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被告警方命令解散後仍繼續舉行集會,經警方制止後不遵從仍持麥克風演講,其違反集會遊行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集會遊行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0條,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有違反集會遊行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你們執行這樣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職務中,為何要舉牌三次才認定違反?你們如何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之罪。被告甲○○、乙○○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七號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無法證稱丙○○有在當時告訴被告只要將群眾請至對面人行道上,現場留下2人就不違反集會遊行法等詞;則被告執前詞辯解,顯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違反集會遊行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國110年2月2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02332號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以其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八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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