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遺囑要式性之立法目的,係為確保遺囑之真實性,僅係確保遺囑人真意之手段,關於見證人資格之限制,應採取目的性解釋,指遺囑成立時最優先順序之繼承人而言,以避免妨害被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遺囑要式性之立法目的,係為確保遺囑之真實性,僅係確保遺囑人真意之手段,則關於見證人資格之限制,理應採取目的性解釋,亦即前揭規定所謂「繼承人」,應指遺囑成立時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戊○○、己○○部分:系爭遺囑符合代筆遺囑要式性為有效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表示被告陳有川已經分了1甲多的土地,不能再分遺產等語,然其並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又縱使被繼承人陳振發生前曾有上開表示,然其既未立遺囑,被繼承人陳振發生前口述未符合民法規定之遺囑要式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死亡勞工余○惠生前未婚,同戶籍內查無子女資料,惟尚遺有父親余○富,為符合遺囑要式性之立法意旨,並維護死亡勞工當序順位遺屬之權益,被告核定不予發給,於法並無不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給伊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盧林石妹就被繼承人生前曾有該等表示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又縱使被繼承人生前曾有上開表示,惟其既未書立遺囑,其生前口述未符合民法規定之遺囑要式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邱仁杰、邱仁賢就被繼承人生前有預作分配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又縱使被繼承人生前曾有上開表示,惟其既未書立遺囑,其生前口述未符合民法規定之遺囑要式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取走3、4百萬元以上,日後不再將前開土地分給原告甲○○等情,未據被告舉證以實其說,又縱被繼承人丁○○○生前曾有上開表示,惟其既未書立遺囑,其生前口述未符合民法規定之遺囑要式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證人范富吉、范玉珍雖一致證述范阿樹生前有提及要將系爭土地分給原告,然范阿樹生前既未立有遺囑,其生前縱有將系爭土地分歸原告取得之意,亦因未符合民法規定之遺囑要式性,而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之格式(例如文字、口述)表達之,如立遺囑者之「遺囑」內容不足以表達其所欲之事於立遺囑者死後始發生效力之情形,自無由再以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該文件為遺囑,否則法律規定之遺囑要式性即形同具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律規定之格式(例如文字、口述)表達之,如立遺囑者之「遺囑」內容不足以表達其所欲之事於立遺囑者死後始發生效力之情形,自無由再以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該文件為遺囑,否則法律規定之遺囑要式性即形同具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李淨龍則以:系爭遺囑符合代筆遺囑要式性為有效,伊同意分割遺產,系爭新東街房地於李蘭過世後之租金孳息算是遺產等語置辯,並聲明:附表一編號1之系爭不動產租金孳息及附表一編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2頁、第193頁),並經原告提出系爭遺囑之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而被告並未爭執該文書形式上之真正,僅爭執系爭遺囑違反自書遺囑要式性之規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上錄竟亦未能發現遺囑記載之錯誤,因之,亦難確信張上錄對於證人宣讀之遺囑內容明確知悉且了解,由此益徵先由他人口述以確認張上錄真意之方式,難以達成代筆遺囑要式性所要求之遺囑真意目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故本件遺囑符合上開代筆遺囑要式性之規定,應屬有效之遺囑,至為明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不爭執被繼承人陳施做並未立遺囑(見本院卷第446頁),被告陳品含、陳美珊、陳美珍亦未曾舉證證明陳施生前係如何口頭表示遺贈500萬元及表示之內容,自無從認定陳施做生前口述是否符合上開民法規定之遺囑要式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故本件遺囑符合上開代筆遺囑要式性之規定,應屬有效之遺囑,至為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復未證明王甡有破毀或塗銷系爭遺囑之舉措,則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未能提出系爭遺囑正本,無從證明系爭遺囑於王甡死亡時仍客觀存在,此部分不符合遺囑要式性要求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遺囑內容字體及簽名,與許火燦平日書寫字體習慣有明顯差異,非為許火燦所書寫,不符自書遺囑要式性,自不能發生自書遺囑法律效力,系爭遺囑自屬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繼承人生前有表示欲將附表編號1至4之土地分歸被告崔秀惠、崔秀瑩、崔秀郁所有部分,然其並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又縱使被繼承人生前曾有上開表示,然其既未立遺囑,被繼承人生前口述未符合民法規定之遺囑要式性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