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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3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按「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固為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兩造之爭點:㈠系爭農地經遭法院拍賣移轉第三人,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應追繳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7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乃核定上訴人贈與總額為1,468,300元,淨額為468,300元,應納贈與稅額18,732元,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18,732元;本案之爭點在於上訴人之贈與財產是否屬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所有權實際自原告移轉予原告之子,又該地屬農業用地,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洵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於97年9月5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德展營建混合物處理場」變更為「德展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及基地增設本件系爭農地之營運許可,核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第9條及第36條規定。(三)被告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解釋成「列舉其一排除其他」,屬於列舉事項,但被告忽略稅法也是整體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不應有價值矛盾產生,若被告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6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為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5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其贈與額833,980元,即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規定,未繳納贈與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87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始就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贈與稅)部分修改為:「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被上訴人於99年10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土地再行移轉處分所新發生之稅捐乃土地增值稅,而非原已發生之贈與稅,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顯屬誤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經財政部91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函釋在案,上開函釋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不牴觸,本件自得予以援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查獲原告涉有藉免稅農地之贈與,形式上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實質上由其子無償取得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乃依實質課稅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7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17筆土地既係於上訴人先父王萬收與上訴人母親吳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上訴人先父王萬收贈與上訴人母親吳的,故屬於贈與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20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行為時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贈與由能自耕之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一人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4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私立學校法第50條獎勵條文所明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贈與稅。詎被告取得系爭土地後,竟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得於五年內移轉農地所有權予他人之規定,於99年10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訴外人鄭張蜂,鄭張蜂再以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1、210、212及220之1地號共計17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吳的,並分別於同年2月16日、4月13日、6月7日及6月13日申報配偶相互間贈與,經被上訴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9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贈與之標的既為系爭土地持分2分之1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贈與農地,核與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要件不符。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然其贈與稅完稅贈明書清楚載明:依法免納贈與稅,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發給贈與稅完稅贈明書等字樣,衡諸被告間為母子關係,應係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本院之判斷:一、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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