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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 廈門市思明區湖明路 00000000 115.5 3,424,442元 ⒈遺產稅申報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在各別遺產稅事件,不論是否達課徵遺產稅標準,其免稅額部分之遺產額,均不需繳納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遺產稅非被繼承人生前遺留下來之債務,而是繼承人繼承財產應盡之義務,故其應盡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核與限定繼承無關,被上訴人仍得以上訴人之財產抵償系爭遺產稅,自不待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完納遺產稅後,准予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至於繼承自配偶廖○○之財產部分,則俟被繼承人廖○○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再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至於原告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之文義,「已納遺產稅者」相對之文字是「未納遺產稅者」,未納遺產稅本是不合法,當然不能適用,但原告並非不合法而未納遺產稅,而是合法免納遺產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556,058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7存款板橋00郵局-存簿儲金170,365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8存款小0郵局-劃撥85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告主張其遺產稅案件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不得以其所得稅退稅款抵繳遺產稅云云,自不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所屬員林稽徵所受理被繼承人何春木之遺產稅申報,並核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至原告代報何陳對遺產稅部分,則以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中區國稅員林審字第八六○○一三五三五號函否准核發其遺產稅證明文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倘如上訴人等之主張列為遺產稅之扣除額,則系爭轉繼承財產已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復將其應繳納之遺產稅列為扣除額,等同系爭轉繼承財產自始未曾課徵遺產稅,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5年度遺產稅繳稅書等件為證;被告固不否認原告已繳納被繼承人遺產稅5,685,025元(見本院卷二第30頁),惟否認被繼承人湯乾龍及湯徐六妹之遺產稅總額,並辯稱:被繼承人湯乾龍遺產稅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鄭行政、鄭護然遺產稅,業經各該繼承人申報並經核定確定在案,則該遺產稅核定處分確定之效力及對象應為各該繼承人等,實與上訴人無涉,故被上訴人仍應就本件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向丁○○詐稱要分攤遺產稅,於八十三年九月十日向丁○○詐得遺產稅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五萬四千一百九十八元,嗣因訴外人丙○○查知遺產稅係以土地抵繳,不甘受騙支出遺產稅,對被告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辦遺產稅,足證被告僅係受原告等7人之委託辦理遺產稅之申報,原告並未委託被告代繳稅金,依原證2之遺產稅案件申報委任書,委任範圍為代為辦理遺產稅申報及代理受領遺產稅繳款書等文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因繼承人分次申報遺產稅逕將同一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分為兩案課徵遺產稅,於法、理殊有未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本件繼承人在尚未繳清系爭遺產稅及罰鍰前,雖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五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同意由原告負責繳納遺產稅事宜,然是項分割遺產之協議,僅發生繼承人間內部遺產稅分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向繼承人5人補徵遺產稅新臺幣(下同)7,655,274元,原告因此依其應繼分向北市國稅局繳納遺產稅1,561,058元(下稱系爭遺產稅),其已自98年8月起迄至1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7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被上訴人未慮及廖陳錦香之遺產稅應與陳德深之遺產稅併予考量處理,且對廖陳錦香之遺產稅在未完稅或未提供擔保之情況下,即同意以廖陳錦香之遺產為抵繳陳德深遺產稅之處分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4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查原判決就本件爭點即上訴人主張遺產稅為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非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已限定繼承,遺產已供抵繳遺產稅,不足之遺產稅及罰鍰應予註銷各節,為不可採等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有股數、票面金額(10元)計算7亞瑟股票(已下市)(464股)4,640(計算式=464x10)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有股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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