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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2 筆:名稱 4・條文 198
遺產稅預覽 ↗
最後修正 62.02.06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07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1.02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68.11.29
條文定位198
遺產稅法第 1 條預覽 ↗
在本國領域內有住所而在國外有遺產者,均應依本法徵遺產稅
遺產稅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遺產為被繼承人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遺產稅法第 3 條預覽 ↗
遺產稅以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設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執行人承當納稅義務人之責,無人承認之繼承,以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法第 4 條預覽 ↗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產稅法第 5 條預覽 ↗
遺產稅按遺產總額減除本法規定應行減免及扣除各項後之淨值計算徵收之。
遺產稅法第 6 條預覽 ↗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不同一區域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額。
遺產稅法第 7 條預覽 ↗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財產,經登記或有確實證明者,不歸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計算徵稅。
遺產稅法第 8 條預覽 ↗
始之時價為準,但逾期或隱匿不報者,以逾期申報日或遺產稅稽徵機關自行調查之日時價為準。
遺產稅法第 9 條預覽 ↗
左列各款免納遺產稅: 一、遺產淨值在二萬元以下者。 二、陸海空軍官佐士兵及公務員戰時陣亡或因公死亡者之遺產淨值未超過三萬元者。 三、遺產中有關於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遺
遺產稅法第 10 條預覽 ↗
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每人減除遺產總額百分之五免納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五人以上時,每人另行減除遺產總額二千元。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已自行獨立生活者
遺產稅法第 11 條預覽 ↗
遺產中之土地為繼承人繼續自耕者,其土地部份之價值應減半列入遺產總額課徵之。
遺產稅法第 12 條預覽 ↗
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於三年內再有繼承開始情事者免予徵稅,其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內者,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按第八條規定計算價值減半列入遺產總額課徵之。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遺產稅法第 13 條預覽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分析或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一律徵稅。
遺產稅法第 14 條預覽 ↗
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扣除左列各項: 一、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及罰金罰鍰。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三、喪葬所需之必要費用以三千元核計。 …
遺產稅法第 15 條預覽 ↗
遺產淨值超過二萬元者,起徵遺產稅,依左列稅率按級計算課徵之: 一、超過二萬元至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四萬元至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六萬元
遺產稅法第 16 條預覽 ↗
員依法辦理死亡登記時,應將「死亡報告書」分送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
遺產稅法第 17 條預覽 ↗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索取遺產稅申報書類,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填送申報。
遺產稅法第 18 條預覽 ↗
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得死亡報告書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書通知依限申報,並於申報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或避不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遺產稅法第 19 條預覽 ↗
不能如期申報時,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期,經遺產稅稽徵機關核准後,得自期滿之日起展期一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遺產稅法第 20 條預覽 ↗
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申報書類之日起三日內進行調查及估價,並須於二十日內辦理完畢,決定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完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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