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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僅係都市更新之普通法,「都市更新條例」則屬都市更新之特別法無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一個都市更新案僅有一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日,不可能先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於備查後另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日,原審判決顯創設另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日,明顯牴觸都市更新條例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至原告請求本院駁回被告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節,因本院並非都市更新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亦非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之上級機關,無權就被告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為准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7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經被告依據申請日當時適用之92年1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審查參加人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內容,並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聯席審議委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民辦都市更新),惟民辦都市更新與公辦都市更新,僅係實施都市更新方式不同,對於都市更新本身應具備公益一事則無不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作業須知總說明內明揭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足證兩造間就「臺北縣板橋市○○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項)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於核准或核定都市更新申請人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擬具、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擬訂、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前,先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之情形,自應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為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此,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之一,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一部,實施者若有變更,非不得依前揭都市更新條例第1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知,原告本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更新時程獎勵」部分,業已於103年9月24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送件時,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第1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4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上述法令均不及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亦即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實施者擬具,依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都市更新條例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之一,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一部,實施者若有變更,非不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程序變更之。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更㈠卷第31頁),可知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前置作業,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後,仍應由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進行後續計畫執行程序,但經取得同條例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上開變更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法令依據未載明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或第7條劃定,依內政部函釋並無都市更新條例時程獎勵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之一,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一部,實施者若有變更,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程序變更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又被告等人已出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書,認被告等6人已與原告成立委託原告實施都市更新之委任契約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本件參加人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並經被上訴人92年3月28日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已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l項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10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7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都市更新案實施者原則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都市更新概要,待都市更新概要核定並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法定門檻後,再向行政機關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由實施者依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按有關都市更新辦理階段,依其進程主要分為4階段,分別為: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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