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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該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送達之次日起於十五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而金管會銀行局針對上訴人轉投資富鼎投信公司之申請案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參金管會保險局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保局(綜)字第10210909580號函釋有關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及「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係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金融控股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召集之九十一年度第一次股東會臨時會議關於被告公司與大東綜合證券公司、協和證券公司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岡山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岡簡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未依約繳納本息,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亦應就被告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而原告與大安商業銀行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八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證交所所報內容亦非僅作業流程而已,此可由證交所函中說明一、第三行「‧‧‧茲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同意‧‧‧」得知,證交所所報內容包括 由證交所擬議、待被告核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人與第三人大安銀行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八條、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五條及銀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申請同以股份轉換方式籌設台新金融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為之投資,除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控制性持股外,對各被投資事業應取得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為之投資,除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控制性持股外,對各被投資事業應取得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等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通知函所附承諾書記載,所謂金融同業係指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另金融機構之定義,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三款、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第三項原條文中『前二項』係文字有誤,更正為『第一項』,以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一致。三、第四項未修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丙○○辯稱:被告丙○○並無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犯行:㈠被告丙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一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對買回股份之價格始終未達成協議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請求書、(九一)中總秘字第五三四三號函等件在卷可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本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公司法第三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抗字第五一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兩造關於買回股份之價格,始終未達成協議,則郭美如等三人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自屬有據,合先指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營業讓與時,他公司為既存公司者,該金融機構與該他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讓與契約;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該金融機構之董事會應作成讓與決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號智財判決預覽 ↗
而金控法第三章業務及財務規範下之金控法第44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該金融控股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立三共同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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