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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判決已說明:阻卻違法事由除刑法第二十一條以下之規定外,固得允許有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以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阻卻違法事由等行政罰共同基本原理原則之規定,於其他行政罰領域亦應有其適用,以健全我行政法之法制,並保障人民權益,合先敘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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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陳述」之範圍,進而審酌言論中「事實陳述」部分是否具有真實性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按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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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易提出者應為被告,故而被告關於此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否,至少應負有提出證據於法院之負擔(非義務亦非責任),嗣方再由檢察官、自訴人負說服法院該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之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計有1、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0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責任能力、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亦得類推適用於其他行政罰領域,此合先敘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8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全帶,並不影響該阻卻違法事由之成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責任能力、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亦得類推適用於其他行政罰領域,此合先敘明。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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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行為人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且立法者於一般阻卻違法事由外,另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明列特別阻卻違法事由,只要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原處分雖係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所為之裁處,雖尚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然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責任能力、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亦得類推適用於其他行政罰領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更(一)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行為人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且立法者於一般阻卻違法事由外,另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明列特別阻卻違法事由,只要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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