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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3號因(刑事罪名)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被告所開支票,按到期因故意不兌現,向票據交換所司法單位謊稱支票遺失,故意不將所開立支票兌現,造成財產嚴重損失128萬元,並害訴外人郭以侵占刑事罪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己○○附民原告戊○○附民原告丙○○附民原告乙○附民原告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6號因(刑事罪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上事由,均屬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項目,作為行政上懲處之依據,無關刑事責任之輕重,尚難以無關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較諸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之情節為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上事由,均屬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項目,作為行政上懲處之依據,無關刑事責任之輕重,尚難以無關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較諸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之情節為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上事由,均屬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項目,作為行政上懲處之依據,無關刑事責任之輕重,尚難以無關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較諸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之情節為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上事由,均屬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項目,作為行政上懲處之依據,無關刑事責任之輕重,尚難以無關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較諸觸犯刑事罪名之事由之情節為輕。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自結婚後即感情不睦,爭訟不斷,互控對方多項刑事罪名,企圖使對方受刑事處分,甚至演成男女雙方家族之成員互毆(上訴人邀其父、兄、姊夫毆傷被上訴人,上訴人又與被上訴人之父、母互相毆打),互控刑事罪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相對人現於臺中地方法院所繫屬之妨害性自主罪嫌,並非於本件民事訴訟審理中,涉嫌犯罪;聲請人亦未對相對人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觸犯何刑事罪名舉證說明,核與前開裁定停止訴訟之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同)2,800元、12萬2,500元,合計12萬5,300元(計算式:2,800+12萬2,500=計12萬5,300),然此部分請求之項目為物之損害,而被告於本件涉犯之刑事罪名為過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秩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移送人是否有持該古劍恐嚇在場人之行為,而涉犯其他刑事罪名,核與本案無涉,附此敘明。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參、另侵占罪係屬刑事罪名,如欲提起刑事告訴,宜向警察或偵查機關提起,並具狀向本院陳明以利後續處理。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貨款),被告前雖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本案支票)與原告以為清償貨款,惟本案支票因原告前遭不法份子介入公司營運而取走,該等不法份子現因違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刑事罪名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被告先後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通知程序,及至員警通知場所接受警詢並為詹寶雲涉犯刑事罪名之具體指陳復予提告等多次舉措,均係基於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同一目的,而可歸為法律定義上之一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末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承上原告所主張之被告蕭佑安、范玉環刑事罪名,被告蕭佑安、范玉環均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詐欺犯罪」之行為人,是本件並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暫免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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