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 89065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下得設課、隊,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得設課、室或其他特殊單位,除清潔隊外,課、室或其他特殊單位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