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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3 次修法(92.08.0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20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第三百二十四條及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