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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5 次修法(106.09.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43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106.09.30 修正)》 司法院業已建置完成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可供當事人起訴及傳送書狀,鑑於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方式傳送訴訟文書,難以確認傳送人之身分,實務上屢遭當事人濫用,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界定本辦法所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種類並將「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更名為「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法院公告週知之資訊為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網址。(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當事人或代理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方式傳送訴訟文書以經受訴法院許可為要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當事人或代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方式傳送文書於法院,不生提出之效力。(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