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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10 次修法(108.08.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812603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8.08.28 修正)》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迄今已逾十年,期間配合母法及相關法令之修正、實務作業需要及簡化行政流程等需求,業歷經八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保險條例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爰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將軍人保險一等身心障礙給付納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之範疇,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