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1552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5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