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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7 次修法(103.01.0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2128039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1、13、14、44、44-2、45、50、52、53 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4 條第 2 項、第 61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