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09.11.0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91260418號令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刪除第 3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9.11.10 修正)》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迄今已逾十二年,期間配合國民年金法及相關法令之修正、實務作業需要及簡化行政流程等需求,業歷經十次修正。鑒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業將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移列該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由「月投保金額」修正為「基本工資」,爰刪除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並配合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七款相關內容,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