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0783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7、22、23、25、29、30、37、44、47、62 條條文;增訂第 43-1、44-1~44-3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11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