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10.06.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82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1、13、15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0.06.02 修正)》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依住宅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布。為配合實務執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申請人應在國內設有戶籍及申請住宅補貼以一件為限。(修正條文第五條)二、修正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展延寬限期之彈性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修正評點基準表。(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