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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1.06.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108106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1、15、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6.24修正)》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二日。為配合實務執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定明「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定明核定戶抵押擔保品應符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定明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通知辦理申請人變更、移轉為原申請人持有或補正一定文件,始得停止補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