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0.05.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90808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9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9.05.27 修正)》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內政部依住宅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發布。為擴大照顧租屋族群、簡化住宅補貼流程、整合「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之照顧對象,並配合實務執行需要,修正家庭成員定義、審查程序、家庭組成等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家庭成員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家庭組成及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住宅主要用途認定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評點基準表。(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