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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3 次修法(115.08.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七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 1150137644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5.08.07 修正)》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內政部警政署於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訂定實施,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一次。茲為提升第一線員警防護能力、強化裝備完整性,降低執勤受傷風險、確保執勤安全,並兼顧同仁與民眾之人身及財產安全,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增列防割手套、戰術臂盾及防暴鋼叉等防護型裝備機具及配賦原則,以符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七、防割手套:每人配發一雙。 八、戰術臂盾:每輛巡邏車配發二個,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個。 九、防暴鋼叉: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1.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