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8.02.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 108005334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總說明(108.02.11 訂定)》 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茲為維護警察人員執勤安全,確保勤務執行順遂,合理配賦各類裝備機具,爰訂定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之定義、類別及管理規定。(第二條) 三、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第三條) 四、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第四條) 五、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第五條) 六、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第六條) 七、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