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 108015160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10.29 修正)》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茲因各勤務執行機構轄區特性,致警力數不一。為使本標準更具彈性及符合實務需要,爰修正本標準,授權各警察機關得自行彈性調整部分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