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2.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90930703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總說明(109.02.18 訂定)》 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第九條第十二項授權內政部訂定曾任同條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同條第七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之辦法,爰訂定「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申報期間與申報人之處分送達及名冊報送事項。(第二條至第四條) 二、赴陸前及返臺後之申報程序。(第五條、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