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2.09.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209124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12.09.25 修正)》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茲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經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由於本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原第十二項遞移為第十四項,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援引條項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修正為「第九條第十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