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9.06.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1200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9.06.09 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茲考量國防大學校長編階為上將,其懲罰核定權責應比照上將司令,及為符合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細則第二條附表,刪除現行規定「上將」欄,並將現行規定「上將司令」欄之名稱,修正為「上將」,及配合酒駕零容忍政策,於附註欄第二點增列但書規定,明定志願士兵因酒後駕駛交通工具而肇事者,得一次核予記大過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