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5.06.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1500596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5.06.08 修正)》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經財政部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台財人字第一○一○○七三二四二○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茲因應近期貨物稅與菸酒稅等消費稅屬性、功能、肩負之政策任務愈趨多樣化及複雜化,致業務持續成長,為持續推動消費稅稅制稅政改革,並配合財政部賦稅署中部地區辦公室業務及員額陸續移撥署本部,基於業務運作需要及整體人力合理運用,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調整消費稅組增設一科,並減少稽徵行政組一科。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五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四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舊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五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