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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104.11.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4006979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11、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1.17 修正)》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並經財政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以台財人字第一○一○○七三二四二○號令發布及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因應組織改造後本署業務運作實際需要,爰擬具「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所得稅組增設一科,分四科辦事,財產稅組減少一科,分五科辦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之業務移至秘書室辦理,分別修正稽徵行政組及秘書室業務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增列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