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0.09.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10006485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0.09.02 修正)》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經財政部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台財人字第一○一○○七三二四二○號令發布,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茲配合印花稅業務運作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規程第六條、第七條有關消費稅組及財產稅組業務職掌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