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2.08.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12006355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2.08.17 修正)》 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經財政部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台財人字第一○一○○七三二四二○號令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九月二日。茲因應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 制度於一百十二年施行及國際間持續積極推動跨境所得稅制改革,基於業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條文,調整所得稅組增設一科,財產稅組減少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