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6.12.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東美行字第 10630013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6.12.01 修正)》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及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二次修正施行。茲為提供多元化場地空間以滿足民眾之需求,新增場域租借範圍,爰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新增應徵收規費範圍:舞蹈研習室、生活工坊、中庭廣場,俾落實使用效益及符合規費法第八條規定並增加國庫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