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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次修法(115.0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東美行字第 11530000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5.02.06 修正)》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為配合實際場地使用情形及反映場地成本,爰修正本標準,調整規費收費金額及計算方式,俾落實使用效益及符合規費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藝術廣場舞蹈研習室、中庭廣場等。
  2.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1.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展覽室、希望藝廊A、希望藝廊B、實驗藝廊、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會議室、戶外藝術沙龍A戶外藝術沙龍B、舞蹈研習室、生活工坊、中庭廣場等。
  2.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