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04.11.0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3292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修正總說明(104.11.05 修正)》 現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為配合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之定位朝精緻化、競技化及國際化發展之趨勢,並為因應時代變遷,弘揚學生運動賽會運動品德精神,兼顧與國際競技接軌之需要,健全全大運之發展,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全大運為銜接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優秀運動員,以培育更多優秀運動員為目標,爰修正舉辦目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統一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下設單位之名稱,修正「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名稱為「運動禁藥管制小組」;另為因應一百零二年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有關運動禁藥管制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之規定,爰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符實務運作,增列學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辦理運動員登記之單位之一;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公布施行,將「高中職」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在參加公開組資格方面,增列高級以上中等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列有國際排名之學生運動員,應參加公開組之規定。修正增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本部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之運動員,其體能及技術較一般學生優良,均應參加公開組,並刪除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與全大運相同種類始參加公開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國際化、競技化、精緻化及恆定化,將「應辦種類」修正為「必辦種類」,並增列舉重、射擊、拳擊及空手道為必辦種類之項目;選辦種類增列組委會得配合世界大學運動會種類調整辦理之規定;會內賽參賽選手人數並以八千人為原則。(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參考國際各單項運動賽會裁判人員配置之委員會情形,增列技術委員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 六、參考全國運動會之獎勵規定,修正參賽隊(人)數之錄取名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修正承辦學校應檢送資料之內容並增列應建立性別統計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