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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7 次修法(109.06.0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1838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9.06.03 修正)》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為期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朝向精緻化、競技化及國際化發展,並因應時代變遷,弘揚學生運動品德精神,兼顧國際競技接軌與大專校院體育運動推廣需要,爰修正本準則第九條,重點如下:為使全大運擴大辦理基礎、培育全大運優秀選手、接軌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舉辦種類、厚植我國國際競爭力及支持我國自行研發之運動,爰增列軟式網球、角力、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為必辦種類;為減輕承辦之大專校院負擔,刪除示範種類;為利達成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及世大運銜接之目標相符,將現行條文所定「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競賽科目及項目為限」之「為限」修正為「為原則」;另考量參賽人量現況及競賽種類增加,調整參賽選手人量以一萬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