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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 3 次修法(113.08.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13214348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七、附表八

立法總說明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附表七、附表八修正總說明(113.08.05 修正)》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分別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能源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原「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分別改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能源署」管轄,另「重要工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調整名稱為「重要民生及工業物資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附表七、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