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12.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材試供字第 10600059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106.12.21修正)》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為接受委託辦理公路材料試驗服務,因反映行政成本,有效利用行政資源,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前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材試供字第一零三一零零零八五七號令訂定發布實施本收費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每三年至少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故考量現行物價水準及實際成本分析結果,將級配料(或粗細混合料)篩分析收費標準修正為一千五百元、鋼筋彎曲試驗收費標準修正為一百五十元、反光標線玻璃珠收費標準修正為一千兩百元、反光標線鑽心試體玻璃珠含量收費標準修正為一千兩百五十元、反光標線鑽心試體玻璃珠外觀形狀不合格率收費標準修正為三百元、標線抗滑係數(BPN) 收費標準修正為三百五十元、車轍輪跡試驗(含試體製作)收費標準修正為一萬元及車轍輪跡試驗(不含試體製作)收費標準修正為八千五百元,並依業務需求新增瀝青含量試驗收費標準一千三百二十元、AC 壓實度試驗收費標準四百元及道路標線反光強度試驗收費標準五百元;另因應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附表備註(一)修正為公路總局所屬單位承辦工程之相關試驗免徵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