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0.07.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材試秘字第 11000021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3 條附表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管轄;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0.07.07 修正)》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為接受委託辦理公路材料試驗服務,因反映行政成本,有效利用行政資源,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前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實施本收費標準。 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每三年至少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經考量現行物價水準及實際成本分析結果,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