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09.06.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982002635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8條條文之附表四、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五
立法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109.06.19 修正)》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授權,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八次修正。本次係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提高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觀光產業者法定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增訂應令限期辦妥,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登記證之規定,以及民宿管理辦法之現行規定,修正本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八條附表四及第九條附表五,修正重點如下: 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修正,修正第二十二項次之處罰事項、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修正第五條附表一) 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修正,修正第二項次之處罰事項、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修正第六條附表二) 三、「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修正,修正第一項次之處罰事項、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修正第八條附表四) 四、「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民宿管理辦法之修正,修正第二項次、第六項次、第八項至第二十六項次之裁罰事項、處罰依據、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修正第九條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