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8.01.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7820059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八
立法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修正總說明(108.01.10 修正)》 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依本條例所為處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通部爰依前揭授權訂定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第十二條並規定:「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為配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修正,本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第三項刪除「開放性水域」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