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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 7 次修法(105.08.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582002915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及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五

立法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六條附表二、第九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105.08.15 修正)》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授權,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五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公布修正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修正本標準附表,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修正為同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相關項次之裁罰依據。(修正規定第六條附表二、第九條附表五) 二、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修正條文,提高未領取旅館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或民宿之罰鍰,修正相關項次之裁罰依據、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修正規定第六條附表二、第九條附表五) 三、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七項修正條文,增訂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依違規營業或違規經營論處之裁罰項次。(修正規定第六條附表二、第九條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