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6.07.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682004255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六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七條條文之附表三、第九條條文之附表五、第十條條文之附表六、第十一條條文之附表七
立法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八條及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九條附表五、第十條附表六、第十一條附表七修正總說明(106.7.13 修正)》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授權,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係配合本部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旅行業管理規則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旅館業管理規則、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及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公布增訂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公布修正本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等相關規定,修正本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及其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第十條附表六及第十一條附表七,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條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七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一等規定修正。(修正第五條附表一) 二、第六條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第七項、第五十五條之一,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等規定修正。(修正第六條附表二) 三、第七條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一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第一項、第三十七第八款至第十款等規定修正。(修正第七條附表三) 四、第八條及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九項、第五十五條之一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四項等規定修正。(修正第八條及其附表四) 五、第九條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五十五條之一及民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等規定修正。(修正第九條附表五) 六、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一款、第十五款等規定修正。(修正第十條附表六) 七、第十一條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等規定修正。(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