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1.11.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1182007564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8 條條文之附表四、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五、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六、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七、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5 條、第 5 條附表 1、第 7 條、第 7 條附表 3、第 8條、第 8 條附表 4、第 10 條、第 10 條附表 6、第 11 條、第11 條附表 7、第 13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附表 8、第16 條、第 16 條附表 9 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第十條附表六、第十一條附表七、第十二條附表八修正總說明(111.11.08 修正)》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授權訂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發布施行,作為裁罰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行為之依據,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發布施行。 為配合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修正規定,並依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則、旅館業管理規則、民宿管理辦法、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現行規定,修正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條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一)將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納入修正項次一、十六、十七、五十一。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修正項次四、五。 (三)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七、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三十二、四十至四十二、四十五。 (四)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十二、十三、十五。 二、第六條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一)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七、八。 (二)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三十七及增訂項次三十八。 三、第七條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一)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項次十一。 (二)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十三至十五、一一六、一一七。 (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二十三、三十七、四十五、五十六至五十八、七十六、一○九。 四、第八條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八、九、十、十二。 五、第九條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 (一)將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納入修正項次一、二十五。 (二)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七至九。 (三)依民宿管理辦法現行規定,修正項次十一至十三。 (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項次十八。 六、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二;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四。 七、第十一條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正條文,修正項次二;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項次四。 八、第十二條附表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 (一)配合本條例第六十條修正條文,提高對於業者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管理命令之罰則,修正項次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八;刪除現行項次五、六。 (二)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現行規定,修正項次三十、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