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6.10.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022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2項、第 10 條、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106.10.26 修正)》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迄未修正。嗣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五○○○八二三七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三條,鑒於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為解決歷年來自然保留區管理維護時所遭遇問題,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以符實際執行需求,計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得進入自然保留區之申請資格,及違反禁止行為後不得許可進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申請及審核進入自然保留區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自然保留區得逕行關閉或限制進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明定進入自然保留區人員之禁止行為及許可後始得從事之行為。(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或委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