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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8 次修法(114.11.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400237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11.04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就醫津貼,係供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於請領傷害給付時併同發給就醫津貼,其性質為減輕被保險人就醫治療費用之慰問金;其給付水準,係參考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就醫時所需負擔費用訂定。考量近年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制度調整,又提升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期間之醫療及照護品質,有助於被保險人縮短復原期,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提高就醫津貼門診及住院診療之發給水準。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2 條

  1.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
  2. 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其就醫津貼之核給,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1.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
  2. 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五十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百元。